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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人社評發〔2024〕1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加強就業援助工作,提升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就業狀況報告與審核工作,我們制定了《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審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就業狀況報告與審核工作,根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應當嚴格履行申請、報告、審核、公示等程序。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制度;經辦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推進信息化建設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復核工作,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經辦機構)負責轄區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初次進京隨軍家屬,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后,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現靈活就業并辦理個人就業登記30日及以上;

(二)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

(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停止靈活就業的;

(三)社會保險補貼期滿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不得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情形。

第三章  就業狀況報告與審核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應如實報告就業狀況。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況報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勞動收入等,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每3個月應至少報告就業狀況一次。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變化情況。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就業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報告就業狀況。

第十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就業狀況報告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力量配備,指定專人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況審核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輔助核實就業狀況。

 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全部進行就業狀況審核。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的靈活就業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就業狀況審核。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采用數據比對、資料查驗、電話查詢、實地走訪等方式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結合日常了解的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形成就業狀況審核結果。

 第十三條 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完成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辦機構應在線上進行公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同時在線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人員的基本情況、就業地點、工作內容等,不得公開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第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在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復核工作完成后,及時向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反饋結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要求提供材料,確保申請材料和就業狀況報告的真實性,承諾履行接受個人信息數據調取比對等義務,配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相關就業信息。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開展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工作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過主動核查、接受舉報等方式發現就業狀況真實性存在問題的,應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暫停社會保險補貼并告知本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就業狀況。經核實不符合享受條件的,停止發放并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經核實仍符合享受條件的,恢復并補發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對于未按規定按時報告就業狀況的,暫停發放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可在3個月內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恢復發放社會保險補貼,并報告就業狀況。經核實符合條件的,自提出申請當月恢復發放。

 第十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應采用調閱記錄、電話核實、實地走訪等方式,對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審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一)未按規定程序審核就業狀況的;

(二)未按規定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資格的;

(三)未按規定受理舉報、投訴的。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資格認定和就業狀況審核按照本辦法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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