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及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業務的公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7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原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退職政策停止執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可按照《暫行辦法》申領病殘津貼。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政策落實和工作銜接順暢,根據文件規定,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1.除正常的業務辦理外,各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于2024年12月31日增設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專場,請相關單位和人員盡量在12月25日之前向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業務由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
浙江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24年12月2日



